26 下列何者非屬判斷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依據?
(A)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
(B)契約目的是否涉及公法目的
(C)契約整體特徵之綜合判斷
(D)契約相對人之主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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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53), C(42), D(1443), E(0) #3524886
統計: A(43), B(53), C(42), D(1443), E(0) #3524886
詳解 (共 5 筆)
#7340615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法無明文,目前學界之多數見解與司法實務均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此即「客觀說」。
具體而言,契約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其一,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其二,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其三,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若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則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此項判斷基準,不取決於契約當事人之主觀認識或合意。契約之公私法性質,係客觀判斷之,而非依當事人之主觀意思定之;系爭契約若屬行政契約,則不因契約當事人以之為私法契約所為約定之影響而變成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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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882
(D) 契約相對人之客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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