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 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嗣後乙違法轉租 A 房地於第三人,
甲請求返還系爭 A 房地卻遭到乙拒絕,甲乃依民法第 767 條等規定訴請法院判令乙返還系爭 A 房地。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案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B)此案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C)本件為非專屬管轄,故得發生應訴管轄
(D)若此案於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並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該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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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6), B(263), C(207), D(45), E(0) #2821758
統計: A(1526), B(263), C(207), D(45), E(0) #2821758
詳解 (共 7 筆)
#5651286
民事訴訟第10條:
1.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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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4353
1.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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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4356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 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
借與=借貸使用=物權,所以屬於專屬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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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646
不動產「債權」—非專屬
不動產「物權」—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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