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 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嗣後乙違法轉租 A 房地於第三人,
甲請求返還系爭 A 房地卻遭到乙拒絕,甲乃依民法第 767 條等規定訴請法院判令乙返還系爭 A 房地。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案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B)此案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C)本件為非專屬管轄,故得發生應訴管轄
(D)若此案於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並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該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統計: A(1867), B(411), C(364), D(77), E(0) #2822179
詳解 (共 10 筆)
私解:
不動產債權訴訟-非專屬 (比如買賣)
不動產物權訴訟-專屬 (如本題的767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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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訴訟,不是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A)不動產物權涉訟
(B)不動產分割涉訟
(C)不動產買賣涉訟
(D)不動產經界涉訟
下列何種案件局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A)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 ~移轉是買賣契約
(B)原告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房屋之訴訟 ~ 占有是事實行為
(C)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返還租屋是租賃契約
(D)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 ~不動產物權尚包含農育權、地役權、典權、地上權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其不動產之意義,除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土地及定物之
外,包括準不動產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權等。其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即因各種不動產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抵
押權、永權、地役權、典權等發生爭之訴訟,例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對於因不動產占有而涉訟者,一般認為非此所謂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專屬管轄,通說及實務(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八O判例)持肯定說。在德國,對此持肯定之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第一項所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外,關於
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例如因借貸、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返還或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訴等。其他因本於不動產受損害而提起之害賠償訴訟者,亦同。此類訴訟特別審判籍並非專屬管轄,原告固可向不動產所
在地法院起訴,可向被告普通審判籍法院起訴了。
甲將其所有位於桃園之 A 房地借與居住於臺北之被告乙供其執業使用,嗣後乙違法轉租 A 房地於第三人, 甲請求返還系爭 A 房地卻遭到乙拒絕,甲乃依民法第 767 條等規定訴請法院判令乙返還系爭 A 房地。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案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以民法767訴之返還A房地所有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
(B)此案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假如租賃屆滿 以租賃關係訴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則被告所在地 和房屋 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皆有管轄權
(C)本件為非專屬管轄,故得發生應訴管轄
(D)若此案於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並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該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其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通說及實務採肯定見解(最高法院74年台上280號判例),蓋物上請求權乃物權所由生,前者為後者之作用,旨在維持物權之完整性,與物權本身不可強加割裂,故應認為以「物上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時,仍有第10 條第1 項專屬管轄之適用,物權應包含物上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