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犯罪之預備階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的預備已經開始對法益產生可能危險,一般性犯罪都有處罰規定
(B)預備殺人罪以殺人行為基本構成要件實現作為其目的,未達著手實行
(C)為加強刑法的保護功能,全部犯罪都應該從預備階段起開始處罰才是
(D)先為犯罪預備行為,後著手該犯罪,屬於二個行為,應該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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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8), B(8390), C(270), D(1244), E(0) #1808940
統計: A(1578), B(8390), C(270), D(1244), E(0) #1808940
詳解 (共 9 筆)
#2958741
(A)刑法上以處罰既遂為原則,有達到著手程度的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都要有特別規定才處罰,遑論是連著手階段都沒有達到的預備犯
(B)預備殺人罪確實沒有達到著手的階段。
(C)刑法的功能就是要保護法益,既遂犯會對法益造成侵害,自然是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
(D)兩個行為是屬於法條競合中的補充關係(日派罪數論),就是評價一罪,只成立一個犯罪,論以著手的那個行為即可,故國家刑罰權只有一個,不能分別處罰,否則有違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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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3330
D 應該是 想像競合
判斷犯人的犯意為一個還是數個
擇一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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