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民法繼承編有何項重大變革?
(A)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概括繼承為例外
(B)概括繼承顯失公平者,繼承人皆拋棄繼承
(C)各類遺囑均須經公證,始生法律效力
(D)自書遺囑不以手寫為限,電腦打字亦有效力
統計: A(7794), B(1519), C(1050), D(1274), E(0) #1808944
詳解 (共 7 筆)
主要是要保護未成年孩子~不要債留子孫
◎概括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也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
另民法分別設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二種制度
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做選擇並到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至第1163條)
指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您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如果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後,還有餘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了。
【97年1月2日新增保護規定】
97年1月4日起,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成年且未結婚之人),只要以所得遺產來清償繼承債務,超過所得遺產部分之繼承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償還,如果清償後還有剩餘遺產,仍然可以繼承,而且不需要辦理任何程序(民法第1153條第2項)。另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當然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如此,就不是繼承人而無須繼承了。
可惡!為什麼要考幾年修了什麼法的東西啊?重點是考生要知道修法內容,而不是去背誦哪個時期改了什麼法律吧?
- 限定繼承意思是指以所繼承的資產償還負債就可以了,多出來的部分就不用自行負擔。
- 概括繼承指的是一併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資產與負債,在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就有可能還要繼承人自行償還到最後,形成所謂「父債子還」的家庭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