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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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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39
年份:
94年
科目:
公職◆憲法
26.人民得自由集合於一地點,以演講方式,表示其思想或知識,或以辯論形式交換其思想與知識者,稱為:
(A)言論自由
(B)著作自由
(C)集會自由
(D)講學自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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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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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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