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 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何者核准後實施?
(A)警政署長
(B)檢察官
(C)警察局長
(D)派出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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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2), C(3343), D(63), E(0) #313090
統計: A(30), B(52), C(3343), D(63), E(0) #313090
詳解 (共 1 筆)
#975966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
,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
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
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
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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