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四條,警察對於下列何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A)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B)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C)以上皆是
(D)以上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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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06), C(1903), D(146), E(0) #313091

詳解 (共 5 筆)

#774053
第14條(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到場之人)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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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794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執行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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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318
-1910年 - 無年度 - 警察職權行使法-1#7265 #7265 --7題 C選項 數字6可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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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718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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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89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4條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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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1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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