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案件,其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尚屬適法
(B)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 尚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C)機關辦理一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D)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應繳納押標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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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2), C(7), D(4), E(0) #704491

詳解 (共 3 筆)

#1523471

A-實績證明為廠商特定資格,一般案件無須。

B-共同投標不超過5間皆可。

C-無限制。

D-採購法第30條,公告金額以下工程及財務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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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472

A-實績證明為廠商特定資格,一般案件無須。

B-共同投標不超過5間皆可。

C-無限制。

D-採購法第30條,公告金額以下工程及財務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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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429
(A)政府採購法 第36條第2項 特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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