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李老師在某幼兒園擔任教師已經5年,熱愛幼兒及教學工作。這學期開始想將自己上課所設計的課程活動教案以及給
幼兒的學習單整理成教學檔案。請問依據著作權法,幼兒園可以要求李老師交出教學檔案由幼兒園印書發行出售嗎?
(A)不可以,因為若無另外約定,李老師即是著作人
(B)可以,因為若無另外約定,幼兒園即享有著作財產權
(C)可以,因為幼兒園是雇用人,應為著作人
(D)不可以,因為若無另外約定,李老師即享有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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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2980), C(295), D(974), E(0) #2932497
統計: A(455), B(2980), C(295), D(974), E(0) #2932497
詳解 (共 6 筆)
#5514578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資料來源 法規名稱: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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