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以下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中所揭示之原則?
(A)廣設大學原則
(B)教育中立原則
(C)國民教育小班小校原則
(D)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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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10), C(29), D(6), E(0) #40785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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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基本法(民國 102 12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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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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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Ø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Ø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Ø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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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Ø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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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B)6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C)11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D)4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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