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B)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
(C)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無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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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58), C(397), D(2820), E(0) #614548
統計: A(157), B(158), C(397), D(2820), E(0) #614548
詳解 (共 6 筆)
#892321
修正(B)~刑訴第20條: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
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修正(C)~刑訴第21條: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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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825
(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X;不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B)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X;所屬法院)
(C)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X;合議裁定)
(D)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無庸裁定,即應迴避(O)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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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328
題目後半段有誤,應該為:
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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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590
(A)第 17 條 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 不含同事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B)第 20 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C、D)第 21 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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