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規定,地方政府於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時,與其他地方政府合作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以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B)可訂定協議、行政契約
(C)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可或是核准
(D)涉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者,須經過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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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254), C(3999), D(996), E(0) #402981
統計: A(363), B(254), C(3999), D(996), E(0) #402981
詳解 (共 6 筆)
#587026
第24條之1(區域合作組織之成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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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954
有罰則為核定.無罰則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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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09
既然是自治事項,上級就別太干涉了,備查監督一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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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22
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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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610
地方制度法 第24-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A)區域合作組織、(B)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C)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D)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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