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之見解,戶籍法縱為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辨識無名屍體等立法目的,但強 制要求所有 14 歲以上國民按捺指紋,已違反下列何者原則而與憲法不符?
(A)法律保留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比例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9), B(106), C(16), D(955), E(0) #3664065
統計: A(89), B(106), C(16), D(955), E(0) #3664065
詳解 (共 5 筆)
#702876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之見解,戶籍法縱為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辨識無名屍體等立法目的,但強 制要求所有 14 歲以上國民按捺指紋,已違反下列何者原則而與憲法不符?
(A) 法律保留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權力分立原則❌
(D) 比例原則✔️
-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認為,戶籍法強制 14 歲以上國民按捺指紋,雖然是為了達成防偽、辨識無名屍體等立法目的,但已經侵害了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 在權衡國家目的與人民基本權利時,此一強制按捺指紋的規定,逾越了必要的範圍,違反了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權,因此與憲法比例原則不符。
|
釋字第 603 號 民國 94年9月28日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 二、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D)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