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同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以機關(構)名義發表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應踐行同意程序
(B)公務員如非代表機關(構)名義,惟使用其職稱發表與其職務及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者, 與代表機關(構)發言應無二致,亦應踐行同意程序
(C)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先經機關(構)同意者,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 得事後同意之
(D)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之討論,縱未使用其職稱,亦未以機關(構)立場發表言論,亦應踐行 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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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51), C(412), D(2385), E(0) #3017555
統計: A(47), B(251), C(412), D(2385), E(0) #3017555
詳解 (共 7 筆)
#567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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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有關同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以機關(構)名義發表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應踐行同意程序 O
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修正日期: 111.06.22)
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修正日期: 111.06.22)
1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B) 公務員如非代表機關(構)名義,惟使用其職稱發表與其職務及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者, 與代表機關(構)發言應無二致,亦應踐行同意程序 O
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修正日期: 111.06.22)
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修正日期: 111.06.22)
1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C)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先經機關(構)同意者,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 得事後同意之 O
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修正日期: 111.06.22)
考試院公報 第41卷第12期 第25-31頁
銓敘部 公告
主旨: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訂定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3 項。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三條
各機關(構)得事先指定發言人或同意所屬公務員代表機關(構) 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但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先經機關(構) 同意者,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機關(構) 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修正日期: 111.06.22)
1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2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3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試院公報 第41卷第12期 第25-31頁
銓敘部 公告
主旨: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訂定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3 項。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三條
各機關(構)得事先指定發言人或同意所屬公務員代表機關(構) 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但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先經機關(構) 同意者,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機關(構) 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D) 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之討論,縱未使用其職稱,亦未以機關(構)立場發表言論,亦應踐行同意程序 X
來源出處:
公務員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考試院公報-第41卷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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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118
有關同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D
(A)公務員以機關(構)名義發表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應踐行同意程序-〉O,參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B)公務員如非代表機關(構)名義,惟使用其職稱發表與其職務及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者,
與代表機關(構)發言應無二致,亦應踐行同意程序-〉O,參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C)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先經機關(構)同意者,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
得事後同意之-〉O,參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D)公務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公共政策之討論,縱未使用其職稱,亦未以機關(構)立場發表言論,亦應踐行
同意程序-〉X,不用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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