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相關行政法規仍規定甲機關為管轄機關,且甲機關仍存續時,甲機關與乙機關得聯名公告變更管 轄之事項
(B)若甲機關被裁撤,其中部分職掌由乙機關承受,但相關行政法規仍載明甲機關為管轄機關,得由乙 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C)關於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D)若甲機關尚有 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 得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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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11), D(76), E(0) #3505859
統計: A(11), B(14), C(11), D(76), E(0) #3505859
詳解 (共 2 筆)
#6633927
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相關行政法規仍規定甲機關為管轄機關,且甲機關仍存續時,甲機關與乙機關得聯名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2項,如果法規尚未修正,但組織法規已將職掌移轉,且原管轄機關(甲機關)仍然存在,則應由原機關(甲)與新機關(乙)聯名會同公告變更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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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 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A)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B)為之。 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C)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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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甲機關被裁撤,其中部分職掌由乙機關承受,但相關行政法規仍載明甲機關為管轄機關,得由乙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3項,如果原管轄機關(甲機關)被裁撤或合併,其業務由新機關(乙機關)承受,則可由乙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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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4項,管轄權變更的公告,其效力是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這是為了讓民眾和相關單位有時間知悉此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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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甲機關尚有 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本案❌
-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職權主義),行政機關只能在有管轄權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8條,一旦管轄權依法移轉給乙機關,甲機關就喪失了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原則上不得再處理該案件,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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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D)。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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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3227
D選項錯誤
- 依行政程序法18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 本例中行政機關既無管轄權則依法應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除當事人同意及管轄權機關同意得繼續處理該案件外,否則應將該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機關。
A.B.C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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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行政程序法11條
- 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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