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著作權之授權,何者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
(A)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任意再授權予第三人
(B)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著作財產權人方得為訴訟上行
為
(C)授權契約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D)著作權之授權須以書面並經公證始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89), C(394), D(77), E(0) #875446
統計: A(37), B(89), C(394), D(77), E(0) #875446
詳解 (共 2 筆)
#1305345
(A)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任意再授權予第三人 改為不得授權給第三人
(B)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著作財產權人方得為訴訟上行為 改為可以以自己名義行為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為訴訟上行為
(D)著作權之授權須以書面並經公證始生效力 改不用書面
34
0
#1130934
著作權法(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
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
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
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
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
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
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