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中,準用之民事訴訟法規定?
(A)當事人能力
(B)證據保全
(C)訴訟程序之停止
(D)上訴之撤回
統計: A(372), B(2174), C(411), D(639), E(0) #1571216
詳解 (共 9 筆)
第491條(適用法律之準據~民訴法)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用理解的
民事和刑事 要保全的證據 完全是不同等級的
當然不會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部份紀錄在第九編。
第490條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原則:刑附民,沒有在第九編提到的部份,便準用刑事而非民事訴訟的規定。
例外:移送、發回、發交於民事庭(都轉換戰場到民事庭了,當然規矩也要換成民事訴訟法那一套程序)
第491條記錄刑附民可準用的民訴規定: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如果稍微分析,就會發現主要是當事人、參與者、訴訟相關程序、保全程序為主
其中證據方法並不包含在內,推測是因為刑事在證據保全程序上較民事完善(有國家強制力就是有差),因此繼續使用刑事自己的規定
第 491 條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部份紀錄在第九編。
第490條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原則:刑附民,沒有在第九編提到的部份,便準用刑事而非民事訴訟的規定。
例外:移送、發回、發交於民事庭(都轉換戰場到民事庭了,當然規矩也要換成民事訴訟法那一套程序)
第491條記錄刑附民可準用的民訴規定: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如果稍微分析,就會發現主要是當事人、參與者、訴訟相關程序、保全程序為主
其中證據方法並不包含在內,推測是因為刑事在證據保全程序上較民事完善(有國家強制力就是有差),因此繼續使用刑事自己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