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罪之判決書主文中,下列何者非應記載之事項?
(A)諭知之主刑
(B)諭知假釋及其折算標準
(C)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D)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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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139), C(222), D(342), E(0) #1571221
統計: A(51), B(3139), C(222), D(342), E(0) #1571221
詳解 (共 7 筆)
#3272701
有罪之判決書主文中,下列何者非應記載之事項?
假釋是指,受刑人應服的刑期期滿之前,因為具備一定的法定要件,准許提前出獄。
(判斷一下;不可能在有罪判決時,法院就能未卜先知;將來刑期執行期滿前;這位受刑人一定會具備假釋的法定要件;例如獄中表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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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819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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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292
其實這題也不用背,用理解的,假釋是刑訴執行的部分,按觀念來說執行要由檢察官來做,實務上假釋的部分由監所長官來審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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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621
| 第 309 條 |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n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n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n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n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n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n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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