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事項,何者無需記載於拘票上?
(A)被告之居所
(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C)被告之手機號碼
(D)被告之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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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33), C(3672), D(152), E(0) #1571230
統計: A(8), B(333), C(3672), D(152), E(0) #1571230
詳解 (共 10 筆)
#2361322
讀法條首先要會分條項款...
第71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第一項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第二項第一款
二、案由。-->第二項第二款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第二項第三款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第二項第四款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第三項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第四項
這兩項才是被77條準用的好嗎..............................
不然拘票偵審二分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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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30
但是剛剛覺得(B) 沒錯,
因為,
就是77條第3款,
"拘提之理由"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因為,
就是77條第3款,
"拘提之理由"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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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098
B雖文不對題,但敘述無誤,而C確定錯誤,依單選題是應該要選出最適合的答案,只能說這提出的不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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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202
(A)被告之居所(X;需記載)
(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X;有爭議,此為傳票所記載)
(C)被告之手機號碼(O;無需記載)
(D)被告之性別(X;需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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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971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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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993
(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B)是傳票上的東西, / 第 71 條
文不對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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