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事項,何者無需記載於拘票上?
(A)被告之居所
(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C)被告之手機號碼
(D)被告之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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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33), C(3672), D(152), E(0) #1571230

詳解 (共 10 筆)

#2361322

讀法條首先要會分條項款...

71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第一項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第二項第一款

二、案由。-->第二項第二款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第二項第三款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第二項第四款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第三項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第四項

這兩項才是被77條準用的好嗎..............................

不然拘票偵審二分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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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169175
刑訴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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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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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30
但是剛剛覺得(B)  沒錯,

因為,
就是77條第3款,
"拘提之理由"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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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040
b沒有錯啊!!刑訴 第 77 條拘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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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
#2193309
如同2F所說,這題明明問「拘票」,非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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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2194098

B雖文不對題,但敘述無誤,而C確定錯誤,依單選題是應該要選出最適合的答案,只能說這提出的不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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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41202

(A)被告之居所(X;需記載)
(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X;有爭議,此為傳票所記載)
(C)被告之手機號碼(O;無需記載)
(D)被告之性別(X;需記載)

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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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971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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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145
這題不知道有沒有人釋疑,沒改答案也是蠻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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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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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993

(B)被告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B)是傳票上的東西,  /  第 71 條

文不對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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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87740
未解鎖
42 下列事項,何者無需記載於拘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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