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可以提起何種救濟管道?
(A)再審
(B)非常上訴
(C)再議
(D)對檢察官聲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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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112), C(3357), D(47), E(0) #1571232

詳解 (共 5 筆)

#2167495
刑訴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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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13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法

256條(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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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894
刑訴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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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359

(A)再審(X)
(B)非常上訴(X)
(C)再議(O)
(D)對檢察官聲請評鑑(X)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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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397
刑訴256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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