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土地稅法第 54 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多少之罰鍰?
(A)1%
(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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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15), C(70), D(113), E(0) #1266983

詳解 (共 2 筆)

#1388000

土地稅法

54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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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五十四條(修正)   納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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