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下,不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
(A)原處分機關保留此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B)此行政處分附有負擔,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C)此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D)此行政處分具明顯重大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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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71), C(449), D(2414), E(0) #1710674
統計: A(78), B(171), C(449), D(2414), E(0) #1710674
詳解 (共 5 筆)
#2699217
(D)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係屬無效,自始、絕對無效,當然不用原處分機關廢止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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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298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A)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B)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C)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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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630
口訣:法保護(負)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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