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承上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得撤銷對甲的補助,亦不得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B)如得撤銷對甲的補助,即得同時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C)如不得撤銷對甲的補助,仍得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D)如不得撤銷對甲的補助,即不得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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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3722), C(155), D(194), E(0) #1710676

詳解 (共 10 筆)

#2720789

樓上4F於申請表上所問是否已婚並未填答=>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即符合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條件

行政程序法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需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釋字 525 號)。

行政程序法8 條  (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例如:測速照相取締預告→先告訴你,如果超速了就會被取締,而非偷偷拍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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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421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
(共 1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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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817

樓上2F,是可以同時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行政程序法127 條第 3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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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520
其實我覺得這一題跟信賴值不值得保護無關
重要的關鍵在於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反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朔及既往失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有朔及既往失其效力的情形,受益人應返還所受之給付
 
至於大家所說的什麼時候才會用到「信賴值得保護」
是在判斷他可否拿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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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559

大概看了一下行程法127

好奇問一下 那在何時狀況下適用信賴保護及誠信原則 

於申請表上所問是否已婚並未填答,主管機關 審核時亦未注意以為其未婚,符合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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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475
樓上奇怪的點在? 機關怎麼可能放任民眾來...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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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824
這樣機關都沒事嗎?這樣不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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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040

感謝樓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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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116
可以同時?不是要另做一個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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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020

樓上,雖然(C)、(D)這兩個選項答案互斥,但選項首句的前提就是錯的,皆非正確答案。

因本題承上題,當事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本來就可以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故主管機關得撤銷對甲的補助,而非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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