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承上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得撤銷對甲的補助,亦不得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B)如得撤銷對甲的補助,即得同時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C)如不得撤銷對甲的補助,仍得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D)如不得撤銷對甲的補助,即不得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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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3722), C(155), D(194), E(0) #1710676
統計: A(338), B(3722), C(155), D(194), E(0) #1710676
詳解 (共 10 筆)
#2720789
回樓上4F,於申請表上所問是否已婚並未填答=>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即符合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條件。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需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釋字 525 號)。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例如:測速照相取締之預告→先告訴你,如果超速了就會被取締,而非偷偷拍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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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817
回樓上2F,是可以同時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並要求甲返還所有已獲取的補助。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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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520
其實我覺得這一題跟信賴值不值得保護無關
重要的關鍵在於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反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朔及既往失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有朔及既往失其效力的情形,受益人應返還所受之給付
至於大家所說的什麼時候才會用到「信賴值得保護」
是在判斷他可否拿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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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559
大概看了一下行程法127
好奇問一下 那在何時狀況下適用信賴保護及誠信原則
於申請表上所問是否已婚並未填答,主管機關 審核時亦未注意,以為其未婚,符合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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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824
這樣機關都沒事嗎?這樣不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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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040
感謝樓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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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116
可以同時?不是要另做一個行政處分確認其返還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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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020
樓上,雖然(C)、(D)這兩個選項答案互斥,但選項首句的前提就是錯的,皆非正確答案。
因本題承上題,當事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本來就可以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故主管機關得撤銷對甲的補助,而非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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