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何者必須給予人民信賴補償?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D)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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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84), C(4779), D(48), E(0) #22330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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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營業許可應為合法授益處分,嗣後違反引進外勞規定才主管機關遭廢止。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規定為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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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3&§126
如因①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者,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或者②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重大危害者 之規定而廢止合法受益處分,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也就是說,為了公益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應補償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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