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現行強制處分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採法官保留原則?
(A)通訊監察
(B)鑑定留置
(C)拘提
(D)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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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55), C(1174), D(35), E(0) #3091846
統計: A(200), B(155), C(1174), D(35), E(0) #3091846
詳解 (共 4 筆)
#5819493
一些整理:
傳票(被告、證人)71、175: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拘票77: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通緝書85:偵查中由檢查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93-2:(被告嫌疑重大,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通知
押票102:法官簽名
搜索票128:法官簽名
扣押裁定133-1:法官裁定
鑑定留置票203-1:法官簽名
鑑定許可書204-1: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一項 :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押票102)、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法官)、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93-2 檢察官、法官;延長93-3:法官)、
搜索(搜索票128)、
扣押(扣押裁定133-1)或
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141、142、142-1 檢察官、法官)、
身體檢查(鑑定許可書204-1)、
通訊監察、
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鑑定留置票203-1)及
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羈押禁見)。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法官)、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93-2 檢察官、法官;延長93-3:法官)、
搜索(搜索票128)、
扣押(扣押裁定133-1)或
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141、142、142-1 檢察官、法官)、
身體檢查(鑑定許可書204-1)、
通訊監察、
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鑑定留置票203-1)及
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羈押禁見)。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限制書34-1)
(以上紅字為法官所為之裁定)
(以上紅字為法官所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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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365
拘提→二分模式(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審判中由法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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