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自訴人之配偶得為其輔佐人
(B)被告之家長僅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其輔佐人
(C)輔佐人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D)輔佐人得為之訴訟行為,僅限於在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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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0), B(88), C(38), D(128), E(0) #3091851
統計: A(1360), B(88), C(38), D(128), E(0) #3091851
詳解 (共 4 筆)
#5824555
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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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087
刑事訴訟法§35: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1.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2.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A:正確。
B:得以書狀或審判當天以言詞陳明。
C:輔佐人不得牴觸被告的意思。
D:輔佐人可以為刑訴法所定之各項訴訟行為,並非只能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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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183
C選項沒問題嗎? 自訴人的輔佐人能否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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