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與辯護人訂有婚約
(B)法官為被害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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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1), B(57), C(121), D(71), E(0) #3091848

詳解 (共 4 筆)

#5819508

補充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條(自行迴避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被害人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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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313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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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733
法官的老婆是律師,這很常見到。實務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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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079
刑事訴訟法§17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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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辯護人訂有婚約不是依法應迴避之事由。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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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91480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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