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無羈押決定權
(B)偵查中搜索票由法院簽發
(C)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D)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132), C(1329), D(42), E(0) #3091847

詳解 (共 3 筆)

#5788986

(C) 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為發見真實的時候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的話,法院則是「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另外再補充一下,關於第163條第2項但書的「公平正義之維護」,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一)的見解,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

29
0
#5789283
第163條(職權調查證據)﹝1﹞當事人、...
(共 2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5840437

緩起訴
緩起訴的意義,很容易從字面上就得到瞭解,因為「緩」字就是延期的意思,把「緩」字加到「起訴」兩個字之上,很明顯的是告訴我們,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予起訴。上面已經提到過,要向法院提起的「訴」,內容包括兩部分:被告、犯罪事實。所以,緩起訴的案件必定是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只是暫時不予起訴而已。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疑者,應提起公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為什麼遇到這件證據明確的車禍案件,不將他提起公訴,卻來個緩起訴?原因在於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引進日本行之多年,著有成效的緩起訴制度,遇到犯罪的事實明確,證據確鑿的案件,為了開一條自新的路給真心悔悟的被告,允許檢察官有權對此類被告,作出緩起訴的處分,在緩起訴的一定期間內,被告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
現行的緩起訴制度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 https://www.ksh.moj.gov.tw/372459/372571/372577/404547/
7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91504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1.當事人、代...
(共 2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7820204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102:羈押~押票 1.羈押...
(共 8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