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預算法對第一預備金和第二預備金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的 1%
(B)支用第一預備金應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C)第二預備金之設定,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D)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統計: A(600), B(313), C(190), D(282), E(0) #3460442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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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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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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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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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錯誤的敘述是 (A) 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的 1%。
詳解
我們來逐一解析預算法中關於第一預備金和第二預備金的規定,並釐清「經常支出」與「歲出總額」的區別。
預備金的類型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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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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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目的:主要是供各機關在預算執行中,因業務實際需要,科目間發生「數額不足」時互相勻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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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由各級政府機關自行編列與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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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限制:根據《預算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其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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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程序:支用第一預備金時,需要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並轉請中央主計機關(或地方主計機關)備案。這是為了確保支用的合理性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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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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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目的:主要是因應執行預算時,遭遇「重要政事」或「重大災害」而「必須急需辦理」的支出,且原預算並未編列或難以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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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僅在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設置。地方政府不編列第二預備金,而是視實際需要以動支第一預備金或追加預算、特別預算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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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限制:其數額並無固定比例限制,而是由主計單位會同有關機關,視當年度財政情況及實際需要編列,報行政院決定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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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程序:動支第二預備金必須經行政院核准。事後,行政院需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以示尊重國會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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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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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預備金之數額,不得超過歲出總額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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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根據預算法,第一預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其經常支出總額的 1%,而非「歲出總額」。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錯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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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支用第一預備金應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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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這是預算法規定的第一預備金支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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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二預備金之設定,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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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第二預備金沒有固定的比例限制,其數額確實是綜合考量財政狀況和年度可能發生緊急事件的需求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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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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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這是預算法規定的第二預備金動支後的必要程序,體現了行政與立法的制衡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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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支出」與「歲出總額」的區別: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區分這兩者對於理解預算編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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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出總額 (Total Expendi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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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政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所有預計的支出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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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包含所有類型的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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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支出 (Current Expenditures):例如公務員薪資、辦公費、業務維持費、補助費等,這些都是非資本性的、重複發生的日常運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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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支出 (Capital Expenditures):例如興建公共工程(道路、橋樑、學校)、購置大型設備等,這些是具有長期效益的投資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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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歲出總額 = 經常支出 + 資本支出 + 其他支出(如債務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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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支出 (Current Expendi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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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政府為維持其正常運作和提供日常公共服務所發生的非資本性、經常性、消耗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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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支出通常是重複發生的,不增加政府的實物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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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人員薪資、業務費、水電費、辦公用品費、一般性維修費、對個人或非營利機構的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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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歲出總額涵蓋的範圍比經常支出廣泛許多。第一預備金之所以限定在「經常支出」總額的1%以內,是因為第一預備金的主要用途是彌補各機關日常業務運作中經常性科目的不足,而非用於大規模的資本建設或不可預見的重大事件。
| 預算法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
| 預算法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
| 預算法 第 64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 預算法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