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哪一個敘述不是學習障礙的要件?
(A) 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B) 是認知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
(C) 學習障礙者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D)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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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348), C(280), D(330), E(0) #3249793
統計: A(96), B(348), C(280), D(330), E(0) #3249793
詳解 (共 3 筆)
#618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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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第 十一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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