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據現行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B)舊生應於開學後一週內訂定之
(C)學校應於新生入學後 1 個月內訂定之
(D)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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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3695), C(442), D(505), E(0) #1508193

詳解 (共 6 筆)

#1649385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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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248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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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226

舊生在學期開學前就應該擬定好新學期的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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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751

(B)舊生應於應於開學前訂定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第 9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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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552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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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544
(B)舊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完成第 十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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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289588
未解鎖
舊生開學前ㄧ個月新生或轉學生是開學後ㄧ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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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544817
未解鎖
舊生開學前就需擬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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