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此稱之為:
(A)與有過失
(B)損益相抵
(C)賠償抵銷
(D)利害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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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8), B(308), C(84), D(60), E(0) #523725
統計: A(3528), B(308), C(84), D(60), E(0) #523725
詳解 (共 8 筆)
#764706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一般社會上常見之例為二 車相撞,或受傷不肯就醫致傷勢加重等是。法院在裁判時,應斟酌雙方對損害之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定之。而被害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有過失時,依第二百十 七條第三項準用與有過失之定,以減免其損害賠償額。
一般社會上常見之例為二 車相撞,或受傷不肯就醫致傷勢加重等是。法院在裁判時,應斟酌雙方對損害之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定之。而被害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有過失時,依第二百十 七條第三項準用與有過失之定,以減免其損害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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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652
與有過失:雙方都負有責任,依責任比例來賠償。如:車禍未必是單方(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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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68
白話一點就是,被害人如果有盡普通人的注意就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但被害人卻沒有,所以對於損害自己也要負擔責任。
至於例子,1F有,請往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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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692
例如一台機車要左轉時,沒兩段式左轉,而導致被後方的汽車撞上
照理說,機車沒兩段式左轉是機車的錯,但汽車駕駛人也該負有注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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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966
第216-1條 (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
第217條第2項 (過失相抵)
債務人有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欲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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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818
有可白話的意思解釋嗎?或例子呢?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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