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為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A)法官每隔幾個月才開庭一次
(B)法官與當事人同住居臺北市,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C)法官受理訴訟事件後,遲不定庭期審理
(D)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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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75), C(279), D(11216), E(0) #523726
統計: A(38), B(175), C(279), D(11216), E(0) #523726
詳解 (共 10 筆)
#76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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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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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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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132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當事人是 1. 法官、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其八血五姻親、其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 2. 法官/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3. 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者、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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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05
當事人聲請迴避,如最佳解所列的民訴32條,法官沒有依32條規定迴避的通通可以聲請
如果是32條以外所定的情形要聲請迴避的話,必須要足認法官執行職務的時候有偏頗之虞。但是偏頗之虞在台灣幾乎用不到,因為要指出具體的偏頗事由,單單覺得法官好像不公正比較像是無理取鬧(像是被告是綠色政黨,說法官是藍色政黨有偏頗,是沒辦法聲請迴避的)。
美國比較用的到偏頗之虞,因為他們有膚色問題
如果是32條以外所定的情形要聲請迴避的話,必須要足認法官執行職務的時候有偏頗之虞。但是偏頗之虞在台灣幾乎用不到,因為要指出具體的偏頗事由,單單覺得法官好像不公正比較像是無理取鬧(像是被告是綠色政黨,說法官是藍色政黨有偏頗,是沒辦法聲請迴避的)。
美國比較用的到偏頗之虞,因為他們有膚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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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731
回樓上8F,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法官有前條(第32條)所列的七種情形之一(如本題的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該要自行迴避,但卻不自行迴避,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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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596
回樓上6F,題目沒打錯,本題應以民事訴訟法第32條及第33條來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33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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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165
請問除了D還有哪些可以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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