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為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
(A)法官每隔幾個月才開庭一次
(B)法官與當事人同住居臺北市,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C)法官受理訴訟事件後,遲不定庭期審理
(D)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而該法官不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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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75), C(279), D(11216), E(0) #523726

詳解 (共 10 筆)

#765425

民訴

第 32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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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132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當事人是 1. 法官、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其八血五姻親、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 2. 法官/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3. 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者、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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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05
當事人聲請迴避,如最佳解所列的民訴32條,法官沒有依32條規定迴避的通通可以聲請

如果是32條以外所定的情形要聲請迴避的話,必須要足認法官執行職務的時候有偏頗之虞。但是偏頗之虞在台灣幾乎用不到,因為要指出具體的偏頗事由,單單覺得法官好像不公正比較像是無理取鬧(像是被告是綠色政黨,說法官是藍色政黨有偏頗,是沒辦法聲請迴避的)。

美國比較用的到偏頗之虞,因為他們有膚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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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731

樓上8F,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第一款=>如果法官前條(第32條)所列的七種情形之一(如本題的法官前配偶為所受理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該要自行迴避但卻自行迴避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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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596

樓上6F,題目沒打錯,本題應以民事訴訟法第32條及第33來解答。

民事訴訟法第33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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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656
蝦~好奇怪喔這法條  一下子說要迴避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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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820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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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457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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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814
謝謝你加油在加油~我可能需要上到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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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165
請問除了D還有哪些可以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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