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為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集中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B)當事人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D)法院原則上應先進行爭點整理程序,再進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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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397), C(4519), D(751), E(0) #523727

詳解 (共 10 筆)

#766271
好像跟簡易訴訟沒有關係喔
447條會如此規定,是為了遏止當事人跟律師「只拼第二審」而忽略了第一審的心態,若大家打官司都要一直拖、一直上訴的話,無形中就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另外,簡易訴訟是用在財產權訴訟,其標的金額在50萬以下,或輕微案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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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426

民訴法第三編 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第 447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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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838
續審制
第二審乃第一審言詞辯論之續行,第二審以第一審辯論終結時之訴訟狀態進行。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四百四十八條可知採取(更)嚴格之續審制,即修正以往當事人於第二審可隨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為使審理集中化,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並配合第一百九十六條適時提出主義,以原則允許、例外禁止方式限制當事人第二審之更新權。民事訴訟法第448條規定:「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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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538
第 296-1 條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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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08
民訴2審,原則是不能供新攻擊防禦方法,符合民訴447的例外的各款時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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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067
為了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集中化,所以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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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058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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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85
4o萬是行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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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938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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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863
B   第 196 條
攻擊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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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97750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296-1、196、447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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