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者非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的原因?
(A)混同
(B)拋棄
(C)法院確定 判決
(D)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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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9), C(43), D(785), E(0) #969258

詳解 (共 2 筆)

#1267647

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

Ⅰ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Ⅱ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Ⅲ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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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21
#143第1項: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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