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以下有關英國與台灣托育制度的比較,何者敘述正確?
(A) 英國與台灣的居家保母資格均採證照制,保母必須具備至少中學以上學歷且修畢幼保相關學分
(B) 英國與台灣同樣規定保母托顧的嬰幼兒人數,包含保母自己子女,以不超過四個人為限;若照顧二歲以下的嬰兒,以兩人為限
(C) 英國托育機構的支持系統由地方政府委任學前幼兒照顧督導員負責;台灣則由社區保母系統的訪資視員督導
(D) 英國和台灣均規定與保母同住之家庭成員,不論是否已成年,均需提供無犯罪紀錄證明。
統計: A(340), B(760), C(3203), D(589), E(1) #225223
詳解 (共 10 筆)
英國保母資格:
‧Childminder
‧年滿18歲,高中畢業,具備國家證照或培訓課程結業。
‧國家證照:具有國家保育審查委員會執照(NEEB,National Nursery Examination Board)或國家職業資格(NVQ,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二級以上資格
‧訓練證書:兒童保育暨教育協會(CACHE,Council for Awards in Children’s Care and Education)提供的培訓課程結業證書(CACHE Award)
專業證照:‧採多元認證:國家執照及訓練結業證書
托育人數:三位零至五歲的幼兒(包含自己子女)
保母、家庭成員與環境檢核規範
‧新加入的居家保母急救訓練執照
‧健康檢查
‧保母及其家人無犯罪紀錄
‧註冊期間,教育標準局督察每年進行環境安全及友善等符合程度之保母家
台灣保母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修畢保母訓練課程,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社區保母系統資料網頁:
http://blog.kids.org.tw/kidslist.asp?Kids_Type=%AA%C0%B0%CF%ABO%A5%C0%A8t%B2%CE
1001130已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
得為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
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
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這個網頁裡寫得很清楚!!!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516&pid=3233
(A)選項看網頁中編號三的問答
台灣是以證照、學歷、訓練三軌並行,符合其中一項即可當保母。
(B)選項看網頁中編號十七的問答
依不同收托方式及幼兒年齡,有不同的收托人數上限。(可看網址內容中的規定)
(D)選項看網頁中編號十跟十一的問答
簡單來說 保母本人不能有某些犯罪的前科,若有的話就不能當保母;但若同住的家庭成員有某些犯罪前科,保母本人還是可以當保母,只是不能提供在宅服務,只能提供到宅服務。
一、在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在自己家裡提供托育服務。
二、到宅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到家長指定的處所提供托育服務。
請問保母資格資料上哪找呢?
還是是我自己記錯了,記到別的地方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