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許可證照後,除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外,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B)期貨信託事業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係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國內募集;二、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三、自成立日後滿四十五日,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C)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D)期貨信託事業非首次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於募集之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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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6條 期貨信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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