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承上題,實驗教育三法的立法精神和內容,下列何者有誤?
(A) 代表未來公立中小學可改制或是新設立實驗教育學校,招收六至十八歲的學 生,但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380人,每學年學生不得超過30人,專任教師對學 生人數比則不能低於1比8。
(B) 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C) 許可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D) 賦予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得排除有關法律適用,俾促進教育之多元化發展,有 效落實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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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49), C(35), D(152), E(0) #196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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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407
第  十四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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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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