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商店出售智慧型手機,每支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0元,卻因過失錯誤標示為每支1,000元。乙經過 甲店面,明知甲商店標示錯誤,卻向甲商店購買一支手機,雙方以1,000元之價格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因乙明知甲商店標示錯誤,故甲得撤銷買賣契約
(B)因甲過失錯誤標示價格,故甲不得撤銷買賣契約
(C)因價格標示錯誤,故甲、乙雙方應合意調整價格
(D)甲得撤銷買賣契約,但應賠償乙因此所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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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478), C(33), D(228), E(0) #1812953
統計: A(273), B(478), C(33), D(228), E(0) #1812953
詳解 (共 5 筆)
#3316682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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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058
3F的意思是
依88條本文甲的表意錯誤原則可以撤銷
可是但書說甲需要不是因為過失而造成該錯誤
可是題目已經說該錯誤是甲自己過失造成的,所以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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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2212
3F的大大請舉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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