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包括團體處分財產之自由
(B)對團體名稱選用之自由不得予以限制
(C)不包括組織犯罪幫派之自由
(D)人民團體有選出其代表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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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1), C(9), D(2), E(0) #3664326
統計: A(20), B(51), C(9), D(2), E(0) #3664326
詳解 (共 2 筆)
#7305043
在中華民國憲法實務中,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自由」,正確的法律觀點如下:
- 受結社自由保障: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團體名稱的選定攸關其存立目的與認同,確實屬於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
- 並非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自由並非絕對。根據 憲法第 23 條 的規定,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國家可以透過法律限制之。
- 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如果要限制團體名稱,必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來規定。例如 釋字第 479 號 就判定當時內政部強制要求社會團體名稱必須「冠以行政區域」的規定違憲,是因為該規定僅是行政命令且逾越了母法授權,並非指名稱完全不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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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國家可以限制團體名稱選用的自由,但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國家可以限制團體名稱選用的自由,但限制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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