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行政區劃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定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內 政部核定之
(B)內政部擬將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定改制計畫,徵得相關縣(市) 政府同意後核定之
(C)鎮因具備法定要件而改制為縣轄市者,其名稱之變更應由鎮公所直接報縣政府核定之
(D)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統計: A(172), B(90), C(86), D(1019), E(0) #2456095
詳解 (共 5 筆)
(A)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定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B)內政部擬將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定改制計畫,徵得相關縣(市) 政府同意後核定之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C)鎮因具備法定要件而改制為縣轄市者,其名稱之變更應由鎮公所直接報縣政府核定之由鎮公所提請鎮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D)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A)(B)地制法第7-1
內政部提出:(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自身改制: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C)地制法第6條:
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1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2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3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4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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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轄市 |
準直轄市 |
市 |
縣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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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 |
縣200萬人 §34直轄市議會70日 §54議會組織準則 §55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62政府組織準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 §66國稅、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67收入支出、地方稅、規費 |
50~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 |
10~50萬人 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