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
(A)僅得由內政部提出改制計畫
(B)僅得由相關縣(市)政府提出改制計畫
(C)得由內政部或相關縣(市)提出改制計畫
(D)應由行政院提出改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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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27), C(978), D(26), E(0) #2065448
統計: A(47), B(127), C(978), D(26), E(0) #2065448
詳解 (共 3 筆)
#3615915
地方制度法第7-1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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