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上級監督機關所為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應如何處理?
(A)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B)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D)由立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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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70), C(1124), D(18), E(0) #1834838
統計: A(91), B(170), C(1124), D(18), E(0) #1834838
詳解 (共 2 筆)
#2988962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原四105)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原四101)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地四106) (普四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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