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縣統籌分配鄉(鎮、市)款項之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 配總額之百分比為:
(A)百分之六十
(B)百分之七十
(C)百分之八十
(D)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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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247), C(290), D(952), E(0) #1834839

詳解 (共 4 筆)

#2989084

財政收支劃分法 民國 88 01 25 日 第16-1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 (鎮、市) 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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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9451

中央統籌

94%普通統籌 
6%特別統籌(緊急、重大事項、行政院)

中央分配給直轄市
依前年度 1.營利事業營業額 2.財政能力 3. 轄區人口及土地面積 分配

中央分配給縣(市)
85% 依縣市基準財政需要額-收入額的平均,比率分配之
15% 依營利事業營業額,比率分配之

縣分配給鄉(鎮、市)
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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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780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6-1 條 (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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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589
財劃法第16之1條 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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