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稱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就委託範圍內所為之行為,仍屬公權力行政之範疇
(B)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所造成之國家賠償問題,由該受委託者本身向受害人負責
(C)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以該受委託者之名義為之
(D)對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所作成行政處分,人民得向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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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916), C(328), D(123), E(0) #242598

詳解 (共 8 筆)

#214837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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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05
  • 有區分三種情形
  • 假如受委託進行下水道工程的民間團體在施工如有意外~適用行訴法25條~因為那是施工團體的問題~
  • 假如下水道工程已經施工完畢~某天因為天災下水道系統出了問題~那就適用國賠第四條第一項由國家機關賠償~
  • 假如政府查出天災所導致的下水道系統問題~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因為民間團體的重大施工瑕疵~則可以適用國賠第四條第二項~政府在賠償人民之虞可再向受託民間團體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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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152
《行政訴訟法第25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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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954

回答6F

國賠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基本上由原委託機關向受害者負責,若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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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940
應由委託機關本身為賠償義務機關向被害人負...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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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278

委託行使公權力

 

訴願, 國賠 --->找委託機關

訴訟---->找被委託的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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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68
請問b的出處在哪?為何不是以原委託機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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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462
是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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