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政務人員,但不包括民選公職人員
(B)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C)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
(D)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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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3), B(178), C(1272), D(447), E(0) #242604
統計: A(4043), B(178), C(1272), D(447), E(0) #242604
詳解 (共 9 筆)
#668866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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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865
很陰險的題目,沒注意看到政務人員不是,就會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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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052
1. 保障法3 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
❶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❷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
❶政務人員
❷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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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60355
(A)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保證法適用之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但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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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160
(A)§3: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B)§77: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C)§26Ⅰ: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D)§30Ⅰ: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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