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詐騙乙,使乙將其所有動產廉價出售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丙並非為詐騙之人,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僅於丙明知甲詐騙乙時,乙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C)丙可得而知甲詐騙乙時,乙即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D)無論丙明知或可得知甲詐騙乙,乙皆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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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26), C(721), D(27), E(0) #1482488

詳解 (共 3 筆)

#1550246

第 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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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欺或被脅迫→得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
(共 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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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808
1.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 法律關係釐清:本案中,甲是第三人,乙是被詐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賣方),丙是交易的相對人(買方)。
  • 法條依據:根據《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前項規定,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 「或可得而知」的含意:只要買方丙在法律上達到「明知(直接知道)」或「可得而知(因過失而不知道,如果稍微注意一下就能知道)」的程度,受害人乙就可以向丙主張撤銷這個買賣契約。因此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2.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誤?
  • (A) 錯誤原因:雖然丙不是詐騙的人,但法律為了同時保護受害人,只要丙不是「純潔無辜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且無過失)」,乙依然可以撤銷。
  • (B) 錯誤原因:法條規定的要件是「明知可得而知」,選項寫「僅於丙明知時始得撤銷」,漏掉了「可得而知」的情況,限制範圍過於狹隘。
  • (D) 錯誤原因:與法條完全相左,抹殺了乙依法享有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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