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將電腦一部借與乙使用,乙未得甲之授權,以代理人身分代理甲出售與善意之丙,並交付之,甲知悉後不予承
認。下列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電腦之所有權
(B)丙得主張表見代理,要求甲負授權人責任
(C)丙得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丙得請求乙負契約之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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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90), C(829), D(139), E(0) #1482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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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2136269
善意取得只有在無權處分才有適用,無權代理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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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074
2 甲將電腦一部借予乙使用,乙未得甲之同意,以乙自己之名義出售與善意之丙,並即交付之。關於當事 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乙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C)乙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D)丙得主張善意取得該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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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724
1. 無權代理之效力(民法第 170 條) 乙未得甲授權卻代理甲簽約,這屬於「狹義無權代理」。該法律行為的效力處於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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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甲事後「不予承認」(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2. 為什麼 (A) 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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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民法第 801、948 條)**的前提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之物」(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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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乙是採取「代理」名義,這屬於代理權有無的問題。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若本人不承認,契約不成立,自然不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因此丙無法透過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所有權。
3. 為什麼 (B) 丙不能主張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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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需要有「權利外觀」(例如甲交付印鑑章給乙,或甲曾向丙表示授權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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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僅提到乙未得授權且甲不承認,並無任何甲製造「授權假象」的事實,因此丙不能直接主張表見代理要求甲負責。
4. 為什麼 (C) 正確、(D) 錯誤?(民法第 110 條) 根據民法第 110 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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