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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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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年份:
105年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6 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對乙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乙不能主張與有過失,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A)甲、乙互毆,雙方均受傷
(B)甲乘坐其司機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駛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C)未成年人甲,乘坐其法定代理人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D)在運動競賽中,乙故意打傷甲,甲怠於就醫,導致傷勢更加嚴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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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Lu Hao-lung
B1 · 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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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條文:◎損害之...
(共 1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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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已上榜感謝阿摩
B2 ·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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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看完條文還是不懂為什麼a不行d可以?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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