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何種情形,甲對乙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乙不能主張與有過失,而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A)甲、乙互毆,雙方均受傷
(B)甲乘坐其司機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駛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C)未成年人甲,乘坐其法定代理人丙駕駛之車,與乙所駕之車相撞,乙、丙對於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D)在運動競賽中,乙故意打傷甲,甲怠於就醫,導致傷勢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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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 B(99), C(170), D(374), E(0) #1482491

詳解 (共 4 筆)

#2312758

A是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損之共同原因有別,實務見解認為無過失相抵原則適用。

簡單來說,要適用過失相抵要是因為同一件事造成的損害,A是兩個互相的侵權,非同一個,D是就是因為乙打傷甲這個損害而已,只是甲怠於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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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443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條文:◎損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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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824
看完條文還是不懂為什麼a不行d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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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735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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